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对王振英等28人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终审判决: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振英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朱桂芹、孙秀瑞等27人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4万至7万元人民币,同时继续追缴所获赃款。
据介绍,无业人员王振英自1985年至1996年间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编造自己和亲属做期货、房地产等生意,需要大量资金的虚假事实,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,先后授意朱桂芹、孙秀瑞等27人为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实际骗取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4200余万元;骗取徐某等7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;骗取孙某等110余人的人民币2000万元。王振英使用诈骗方法、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7300余万元,直接受骗人数达140余人。所得的赃款被她大肆挥霍,购买了楼房、汽车以及大量高档家用电器、金银珠宝手饰等物品。案发后,部分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。
法院还查明,朱桂芹、孙秀瑞等27人自1989年至1996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。